打通或合併使用之房屋,僅於一戶設立戶籍,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
房地資訊~報您知
2025/12/09

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,若要按自住住家用稅率(1.2%)課徵房屋稅,須符合三要件:
(一)沒有出租及營業
(二)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自住用房屋
(三)有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實際居住及設立戶籍等條件才能適用1.2%稅率。
因此房屋所有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,於其中一戶設立戶籍,符合上述條件,還是可以適用1.2%稅率。不過依「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」第2條規定計算戶數,因此該家戶自住房屋戶數合計為兩戶,所以無法適用單一自住房屋的1%優惠稅率。
另外有關地價稅部分,合併使用之兩戶房屋已設籍其中一戶,如符合自住要件,該房屋坐落之土地面積要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(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,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),未超過限制面積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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